如果三名学生同时也是党员,组织关系在学校,那么通知学校也是符合程序的。“处罚机关是公安,学校是怎么知道的”,如果这些学校不是建在村里,而是远离村庄和水源,可以找其产权单位,进行协商,租用该闲置的学校来发展养鸡,俗话说“纸包不住火”,倘若人不知、除非己莫为,我们不妨猜测下学校到底是怎么知道的。
1、怎么在学校里面找门面?
我是妙招,发现奥妙,为您支招。你需要定位你所提到的学校是小学、中学还是大学?1.小学、中学大多数是封闭式学校才可能学校里有门面,而且极少,一般人无法抢到这个资源,当然抢到了就是垄断,这种情况下,门面不太可能会转让出来,动这块蛋糕遇到的阻碍会比较多,不建议考虑。2.大学,个人认为有以下思路供参考:一是实地到学校里面去考察,去找现有门面的店家聊聊,了解是否有转让的。
2、大学舍友在宿舍养鸡,你怎么看?
读书的在学校宿舍养鸡,我还是第一回听见说,宿舍不是你一个人的吧!就算是也不能养鸡,对于这样的学生我感到失望,学校是用来读书的,是培养人才的,不是用来养鸡的,如果舍友养鸡,鸡拉的屎拉在那里,拉在整屋满地都是,更何况味道还难闻,严重影响了学生们的日常生活和学习。我也不知道这位同学养的是什么鸡,是斗鸡还是养来吃的鸡,我觉得都不合适养,同学们因该反应给老师,校长,和同学们一起处理好这件事情最重要,
3、复旦大学三名研究生校外嫖娼被开除,学校是怎么知道的呢?
前几天,复旦大学两名研究生和一名博士因为校外嫖娼被校方开除学籍,此事引发了广大网友的关注。有网友不禁疑惑:“处罚机关是公安,学校是怎么知道的”?甚至还有部分人为3名学生“打抱不平”:“究竟是谁走漏的风声,倘若学校不知情就不会开除学籍了”,学校第一时间掌握了三人的违法行为,是三名学生“走背运”,还是公安机关依法告知学校的?俗话说“纸包不住火”,倘若人不知、除非己莫为,我们不妨猜测下学校到底是怎么知道的:第一种情况:公安机关主动告知倘若是公安机关主动告知学校,是否涉嫌侵犯学生的隐私呢?首先,嫖娼行为违法的是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,该法明确规定嫖娼行为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;不属于“情节较轻”的则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
通俗地讲,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与否,嫖娼并非一定要被拘留,也可能是500元以下罚款了事(这一点很重要,大家先有这个概念),我们再来看对三人的处罚:三人处罚分别是行政拘留3日、行政拘留10日和行政拘留10日并处5000元罚款。也就是说,三人都被处以了行政拘留,无一人是简单的罚款了事,问题就出在“拘留”上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九十七条规定: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,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在法律措辞中,“可以”就是“应当”的意思,“应当”就是“必须”的意思,“必须”一词几乎不会在法律法规中出现。
也就是说,三人被处以行政拘留后,公安机关通知其家属是完全符合规定的,说到这里有人可能又会有疑问,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虽规定通知家属,但并未规定通知单位或学校,那通知单位或学校岂不是不符合规定?其实并非如此:首先,实践中,拘留通知书下面一栏有“家属”、“单位”两个选项,二选其一的关系,被拘留人可以自由选择,这就不排除学生主动选择通知学校的可能。
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实中有些人因违法乱纪被处罚后,有些是派出所通知家属去领人、有些是通知单位领导去领人的原因了,第二,另外,除了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规定了对嫖娼行为的处罚外,对于公职人员或党员,按照党章和党纪处分条例,还有一些额外的处分,比如警告、严重警告等,甚至有可能被开除公职和党籍。如果三名学生同时也是党员,组织关系在学校,那么通知学校也是符合程序的,
第三,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第八十五条,“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,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”,而询问内容除了违法行为外,自然包括违法人的个人信息,比如姓名、职业、就职或就学学校等,这些信息可以联系所在单位进行落实。综上来说,即便公安机关主动告知学校,程序也完全符合规定,通知家属中的“家属”是很宽泛的,包括学校、单位等,且可以联系所在学校进行信息验证;如果是党员,通知组织关系所在单位也是很有必要的,不存在程序违规的问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