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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法多少条是关于发票的问题,经济法中关于票据的问题

来源:整理 时间:2023-04-09 03:38:34 编辑:职业资格 手机版

1,经济法中关于票据的问题

我来告诉你吧。这句话的意思是:如果你为承兑人保证,你就是为承兑人作保,承兑人付不了钱了,别人就向你要钱了。如果你是为某一前手背书人作保,别人先问承兑人要钱,要不到了。追索到这个背书人了,这个背书人付不了钱,你就要付钱。承兑人是主债务人。不包括承兑人,最后持票人以外就是次债务人。以此类推。就是这个意思。不过这个题出的,一般人还真回答不了。你看,连额外的财富分也没有。亏了。
票据权利时效主要指权利消灭时效。  具体规定如下:  1、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,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。见票即付的汇票、本票,自出票日起2年。就是说2年内不行使权利则权利消失。2、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,自出票日起6个月  3、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,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 4、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,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所以a应该也是正确的。

经济法中关于票据的问题

2,关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的问题

题目可能有误,甲向丁购买货物,应该将汇票转让给丁(而不是丙银行),然后丁才有 可能将汇票转给戊。 根据票据法 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,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、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。 和第六十八条 汇票的出票人、背书人、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。 也就是说戊有权向乙(出票人),甲、丁(背书人)以及丙(承兑人)追索。 同时根据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“不得转让”字样,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,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。 甲在向丁转让时,记载了“不得转让”,所以上面答案中要去掉甲。 最后答案是ABD。 票据法其实还是比较简单的,主要要把其中一些专用名词和实际案例中的甲乙丙丁对上号,在对照法条就可以了。 像在这个案例中,乙:出票人。丙银行:承兑人。甲对丁来说是背书人,丁对甲来说是被背书人;丁对戊来说是背书人,戊对丁来说是被背书人。 这是一个转让的链条,可以把汇票理解成存折,乙向甲买东西,没给钱,给了本存折;甲没取出来,而是在向丁买东西时当钱付给了丁,但在存折上写了字,说不准转让;丁没当回事,又把存折当钱付给了戊。戊最后到丙银行取钱,银行说存折无效,不付,这个时候戊该怎么办呢?可以找丁要钱,因为存折是他给的;也可以向乙要钱,因为存折上的名字是他的;也可以向银行要钱,因为存折是银行发的;但是不能向甲要钱,因为甲在把存折给丁时在上面写了不能转让,所以他不用向戊负责。

关于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票据法律制度的问题

3,几个关于经济法的问题

民事法律行为亦称法律行为,从学理上讲,它是指目的在于发生民法上的后果并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法律事实,具体地说,就是基于意思表示而设立、变更或终止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。对法律行为的要件,有主张分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。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有三,即当事人;标的(内容);意思表示。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则相应为:当事人须有行为能力;标的(内容)须适当;意思表示须健全。在民事法律关系中,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。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,一般是作为自然人的公民和作为法人的社会组织。实践中以户为单位的个体工商户、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及个人合伙组织或非法人组织,亦可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而被视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。在特定的情况下,国家也以特殊的民事主体资格出现于民事法律关系中(如因发行公债或国库券而与购买人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等)。代理权的行使,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。代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:(1)在代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理权;(2)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;(3)合法行使代理权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差异1.股东的数量不同。2.注册的资本不同。3.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。4.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。5.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。6.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。7.股权的证明形式不同。8.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。三三制法就是指的买卖股票时用三分之一的资金额作为长期持股,三分子一的资金用于低位补仓,三分之一的资金用做特殊情况下使用的投资配比。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,债可以分为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。意定之债,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决定的债。合同之债和单方允诺之债均为意定之债。法定之债,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予以规定的债。债权行为之债、无因管理之债和不当得利之债均属法定之债。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,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,在债的客体、内容及债务不履行的责任等方面均可由当事人约定;而在后者,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律规定。

几个关于经济法的问题

4,关于发票问题

这种应该不算虚开发票的业务。所谓虚开,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,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。前一种是虚假注册公司,从税务部门领购到真实发票以后,给需要发票而没有发票的人凭空填开。其按发票面额收取款额,但收取后并不交纳税款,而是提包走人。后一种是正常的公司(或企业)收取一定费用,利用自己的发票给别人代开发票(就是所说的走票)。前题是营业执照上有此业务,而且由受票方负担税金。这样它也不用交税还能得到一定的好处。新的《刑法》第三章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中有妨害发票管理的犯罪。 依据《刑法》第二百零五条规定,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、抵扣税款发票罪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金;虚开的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,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;虚开的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,并处5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金或没收财产;虚开的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,并处没收财产。
你问的好象不大对,我帮你解释下增殖税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区别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发票分为: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专业发票。 普通发票。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,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普通发票。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。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和经营业务,如商业零售统一发票、商业批发统一发票、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统一发票等;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,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,商品房销售发票等。普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:第一联为存根联,开票方留存备查用;第二联为发票联,收执方作为付款或收款原始凭证;第三联为记账联,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。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我国实施新税制的产物,是国家税务部门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定的,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增值税应税项目的一种发票。专用发票既具有普通发票所具有的内涵,同时还具有比普通发票更特殊的作用。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,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,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,对增值税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。 这些是我电脑上存的关于发票的概念,希望对你有帮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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