例如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,现场需要采用搅拌桩进行地基加固,然后进行填方,但是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只有填方,地基加固项目清单漏项。一些措施项目,在清单内未能体现,同时应当注意,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的转移不得明显违背公平与诚信原则,否则,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在个案中对相关责任的分担予以调整。
1、编制招标清单漏项了怎么办?
《计价规则》中规定措施项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431373936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,于工程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必然发生的,但不形成工程实体的项目组成,因此清单编制人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,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,参照《计价规则》中规定的通用项目和专业项目,详细列出符合拟建工程实际的措施项目清单。
《计价规则》规定,投标人投标时可根据拟建工程及企业实际、施工方案等在投标报价中调整措施项目(但必须在投标书中标明),一旦中标,则所调内容、费用即被接受,对于由于工程变更连锁引起的相关措施项目的调整,则按《计价规则》第4.2.9.条办理。工程量清单漏项,属招标人责任,如果图纸上有,但清单中没有,通常情况下的做法是:1、看这一项与清单中其他项有没有相关,有相关就用已有的项目在结算时进行增量;2、这一项与清单中其他项没有相关,通常进行认价;3、认价分为材料认价、做法认价、包工包料认价,看你需认价的是哪一类;4、有的认价由于图纸上做法或材料不明确,需要出工程洽商才行;5、出完工程洽商,看是否需要认质(材料认价或包工包料认价),需要认质的,先认质后认价,全称为认质认价;6、认价完就可以进行报价了,就是确认的单价乘以工程量的总价。
7、报完价,进行工程量的核对,最终确认这一项的总价,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,图纸上不明确的地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,以免耽误采购时间,延误工期。这里牵涉到一个承包商内部部门协调的问题,分析相关约定的效力,尤其是认定合同无效,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进行,如合同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,则不应认定为无效。
而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由投标人负责,虽然有违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》,但该规范仅为国家标准,并不属于法律或行政法规,即违反该规定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,因此,原则上,关于由投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及完整性的约定,应当认定为有效。但是,同时应当注意,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责任的转移不得明显违背公平与诚信原则,否则,法院或仲裁机构亦在个案中对相关责任的分担予以调整,
2、工程量清单漏项,造价公司如何处理?
从标题上看上去,个人理解有以下三种情况:情况1:例如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,现场需要采用搅拌桩进行地基加固,然后进行填方,但是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内只有填方,地基加固项目清单漏项。情况2:例如钻孔桩施工包括:护筒埋设、钻孔、泥浆外运、钢筋笼制安、混凝土灌注、凿桩头,乙方拿到招标预算后,发现组价时泥浆外运未包括在单价内,
情况3:一些措施项目,在清单内未能体现。这三种情况的处理方式:1、第一种其实就是常规的我们所说的施工图量差了,这类要结合项目合同类型,如果是单价承包合同,这个就正常的工程数量偏差处理即可;如果是施工总价承包合同,首先建议搭顺风车,在施工的过程中,搭接其它变更项目,将数量纳入,前提是要与设计单位沟通好;如果前面一条路走不通,受总价承包合同条款约定,只能走风险包干费处理,
2、第二种情况不好解决,如果出现我所说的泥浆外运漏项,可以从环保角度入手,搜集项目所在地环保方面的文件或者让环保局出具相关文件,通过变更设计处理;这类有过先例的。3、第三种情况在铁路项目上一般是很难解决的,按照清单计价规范里面的说法是可以编制方案报发包人审核后,增加合同额,但是在铁路上措施费一般都是包干使用,不予调整的,迫不得已只能发挥“风险包干费”了。